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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问答——就业服务和管理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5587)    发布时间:2018-09-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问答——就业服务和管理

 

4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目标是什么?

答: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什么制度?

答: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5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设立何种机构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52.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否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答:是。

53.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是否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答:是。

5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吗?

答:不可以。

5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哪些创业服务?

答:设置创业服务专项业务,向社会公开征集、推介发布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5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哪些服务?

答: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权益保障以及职称评定有关的服务。

57.大中专院校如何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

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趋势。

58.大中专院校是否应当将就业创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

答:是。

59.大中专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什么措施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答: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制度,确定就业指导工作人员。

60.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到什么地方办理失业登记?

答: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1.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的,可以到什么地方办理求职登记?

答: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求职登记,应当向登记者提供哪些服务?

答: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就业政策咨询等服务。

63.办理失业、求职登记的人员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哪些活动?

答: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