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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问答——就业援助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5751)    发布时间:2018-09-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问答——就业援助

 

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和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答: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等途径。

84.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有哪些?

答:家庭成员均失业的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女年满四十周岁、男年满五十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土地被征用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残疾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85.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到哪里申请就业援助?

答: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86.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些人员?

答: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87.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有哪些?

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规定,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是:

(一)城市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以及社区提供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托老、托幼、托残等公用性事业服务性岗位。

(二)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治安、民政、卫生监督、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组织等部门提供的协助性管理性岗位。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88.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89.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岗位补贴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58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将全区公益性岗位实际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实际拿到手的补贴)不足1000元的提高至1000元,已达到1000元或超过1000元的按原标准执行。

90.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哪项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