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问答——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问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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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答:未履行促进就业工作职责;拒不实施促进就业政策和措施;截留、挪用、侵占就业专项资金;对投诉举报推诿、拖延,未及时核实处理;虚报促进就业考核内容;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9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哪些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94.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5.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由哪个部门依法追回?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96.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回,并处以多少罚款? 答: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7.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由哪个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98.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如何处罚? 答:按未办理就业登记的人数,处每人1000元罚款。 1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1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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