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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6083)    发布时间:2018-10-16

1.1就业登记

(一)工作内容

登记劳动者就业基本信息,办理《就业创业证》。

(二)服务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关于做好<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379号)。

(四)所需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初次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③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需将其所雇员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员工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

④从事灵活就业的,需提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①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主动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审核合格后,按照《就业创业证》规定内容,填写核发《就业创业证》。

(六)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

1.2失业登记

(一)工作内容

登记劳动者失业基本信息。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关于做好<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379号)。

(四)所需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携带《就业创业证》;

②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③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④复员退役军人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⑤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⑥农村富余劳动力凭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①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主动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②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对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核合格后,给予即时办理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在相应栏目上加盖登记专用章。

(六)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

1.2失业登记

(一)工作内容

登记劳动者失业基本信息。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关于做好<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379号)。

(四)所需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携带《就业创业证》;

②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③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④复员退役军人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⑤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⑥农村富余劳动力凭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①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主动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②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对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核合格后,给予即时办理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在相应栏目上加盖登记专用章。

(六)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